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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闲 教授 |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报告)对“十四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做出了具体建议。“十四五”规划报告中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经济发展目标”等重要概念。金融保险发展一方面应依托经济发展趋势、结合国内外经济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应注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发挥资金支持与风险保障作用,切实助力我国新发展格局构建与实体经济发展。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党和国家领导人将“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再一次提到重要高度。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企业家座谈会、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等多次重要会议中提到该理念。推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十四五”时期保险改革发展的着眼点。

 

“独立自主”是国内大循环的本质内涵,而国内区域一体化建设是构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手段。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面向世界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因此,以“广州、深圳、香港和澳门”为核心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沪苏浙皖一市三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北京、天津和河北省13个地级市组成的京津冀城市群协同发展,将为我国经济内循环及经济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未来城市间、中西部互联互通、协同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在“十四五”规划报告指导下,区域一体化建设仍是践行我国内循环为主体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方式。

 

“高水平开放”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要义。面对外部环境日趋复杂的态势,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正式签署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协议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标准和技术、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进行了规定,对于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开拓了新空间,对于我国高质量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价值。同时本协议在服务贸易章节中为金融服务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协议中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就金融监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诺,有助于为各方金融参与者创建更加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此外,2020年12月30日,中欧共同宣布完成了投资协定的谈判。以上协定的签署为“新发展格局”创造了条件,也对金融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我国企业国际化布局与发展。

 

聚焦金融保险行业发展,“新发展格局”为我国金融保险行业提供了更开放多元的发展环境,也有助于金融保险企业国际化布局、助力金融保险科技再发展。而“新发展格局”同样需要金融保险的助力与推动,金融保险行业应积极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两者相生互发,共同推动构建我国“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助力构建我国新发展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不再局限于最基本的损失补偿,逐渐衍生出资金融通、提振经济、风险管理、社会管理等功能。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内经济一体化建设、高水平开放对金融保险提出更高要求。保险业应持续在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战略、助力国家风险管理水平优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力,更好服务“双循环”发展格局。

 

首先,保险应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与风险保障作用。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内外双循环经济体系构建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保险业应落实“保险姓保”理念,在交通一体化、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发力。在资产端将保险资金运用于交通项目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在负债端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制定工程险、企财险、责任险等保险计划,为基建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同时,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中央多次部署指示,加快5G网络、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七大领域新型基础设施的布局。“新基建”将是我国推动“工业4.0”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和走向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需求。“新基建”项目的落地实施同样需要金融保险的支持。金融保险资金应成为“新基建”的基石投资者和价值发现者,助力“新基建”的快速发展。保险机构可将险资更多发力于新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金融保险公司也可针对“新基建”开发新业务、推出新产品,为“新基建”的落实保驾护航。

 

其次,金融保险机构应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国门。RCEP协议、中欧投资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的企业在区域内进行供应链、产业链、投资链的高效布局。随着协定的落地,我国实体企业“走出去”将提速扩容,在国际贸易、海外投资、资产配置等方面发力。金融保险行业应与实体经济共同“走出去”,通过一体化分支机构建设、境内外公司协作联动,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贷款优惠、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同时,更为开放的市场、更为多元的企业将加速我国企业市场化的进程,保险行业应注重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增强中小企业在开放环境中的韧性。

 

最后,保险业应充分发挥风险管理职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是保障人民生活与提升幸福感的保障,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现代化工具,应在我国“新发展格局”构建中持续发挥风险管理作用,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运用保险科技开发普惠保险产品,进一步下沉市场,更多地发挥保险作为社会“减震器”“稳定器”“放大器”的作用。

 

 

国内国际协同与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的同时,依托国内国际一体化发展,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是金融保险行业的应有之义。“新发展格局”为我国金融保险行业提供了更开放多元的发展环境,也有助于金融保险企业多元化“保险+”布局,助力金融保险科技再发展。

 

首先,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适应我国进一步开放的金融市场。“新发展格局”构建与RCEP协议、中欧投资协议的签署将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助力我国完善多层次、高质量的金融市场,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注入资本力量。随着金融开放水平的提高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2018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34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再一次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为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保险公司要主动应对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探索更为经济集约的经营模式。通过智能核保、前端风控、精准核赔控制“赔付率”,以及精准营销、智能化平台搭建等降低“费用率”,通过保险科技的运用,以及线上化办公方式、简化办公流程、优化签单模式、减少纸质合同等,实现降本增效,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时应坚持“保险姓保”原则,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谨防“快进快出”经营模式,防控“大而不能倒”和“多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其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注重“保险+”布局与创新发展。保险业应抓住高水平开放、国内经济一体化布局的环境,加快“保险+”布局,发挥保险业与医疗产业、养老产业的交叉融合能力,扩大国内外资源整合优势,优化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人民幸福感。RCEP协议的签订,不仅为我国重点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提出了高要求,同时还为自然人流动等作出更为开放的约定,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为居民海外就医等提供便利。而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经济区的建设将有利于区域养老体系、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发展。保险公司应充分开拓养老、医疗的海外市场,从养老地产、医疗资源整合方面提升企业的海内外竞争优势。同时,应充分发挥科技对保险大产业链的布局与赋能作用。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于数据整合、信息交换等方面,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平台,进一步整合养老、医疗资源,降低信息成本。“保险+”布局不仅局限于服务水平的优化,同样适用于“保险+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的融合发展,应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组合拳”,更好地开拓财富管理功能,并拓展健康扶贫、精准扶贫等能力。

 

同时,保险科技的运用带来了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精算定价能力的优化,保险业可保风险逐渐增多,保险业产品创新成为可能。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以及“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等要求,为保险创新提供了试验田。同时,国内外监管环境的优化也为监管政策的统一与监管壁垒的消除提供了条件,为保险业产品创新呈现出更为包容开放的环境。保险业一方面应把握信息透明度提高和信息成本降低的优势,依托我国内部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运用更大范围的数据优化保险产品定价模型来提升准确性,提高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外部环境变化催生的新型保险需求。在电子商务领域,依托RCEP协议签订带来了国际间消费者保护、数据流动和信息存储的便利性,开发基于跨境电商的买卖双方贸易的保护产品,为跨境交易中存在的商品损坏、退货等风险进行承保。在出口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紧跟全球贸易格局变化,将出口信用保证保险应用于外贸企业保护中,在对外贸易中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最后,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应着力发挥保险科技作用,探索保险科技运用新方式。科技的发展与运用将是未来国家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当前全球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布局的关键期和机遇期,保险业应加快保险科技布局,加大保险科技对各经营环节的渗透。纵观我国保险科技的运用,仍呈现出技术手段相对薄弱、运用主体较为单一、运用层面仍有局限的状态。未来保险科技的运用应不仅局限于新兴技术的学习与应用,更要注重技术的开发与创新。互联网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各类主体应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大保险科技的运用力度。同时,各类公司保险科技的运用应在客户画像、精准营销、客户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于产品设计、精准定价以及风险管理等全流程,运用保险科技赋能保险全价值链。

 

 

总结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出台为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作为未来五年发展的主题词,将是“十四五”时期保险改革发展的主要着眼点。对内注重区域一体化发展、城市互联互通建设,对外继续开展“一带一路”倡议、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符合我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我国保险业应积极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提供风险保障及资金支持作用,助力更高水平开放条件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应把握发展机遇,适应更为开放的金融市场,打造互联互通保险生态圈,优化及创新保险产品结构,加快保险科技的应用发展,实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 中国保险杂志

排版 | 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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