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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RCEP 包括 15 个成员国,东盟 10 个成员国以及日本、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RCEP 被称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因为 RCEP 将涵盖 29.7% 的全球人口,其经济规模占全球经济比重高达 28.9%,规模将高于美墨加协定(USMCA)、CPTPP 或欧盟 28 国的比重。投资方面,RCEP 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额将占全球总额的 38.3%。RCEP 包括 20 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

11月15日在越南首都河内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仪式现场 新华社/越通社

 

在通信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RCEP 作为一份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议题,有专门的规定,在协定的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章节中,明确列出了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内容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为深度推进缔约方进一步围绕数字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网络安全合作,强化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维护个人隐私,以及以更加规范、透明、对等、互惠的方式规制跨境数据流动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从更加广义的范围来看,因为 RCEP的缔约国中涵盖了“一带一路 ”中“海上丝绸之路地带 ”的主要国家,这份协定也标志着深度推进“数字丝路 ”的建设,强化“数字丝路”中的网络安全合作的相关努力,取得了一个重大的阶段性的进展。

 

2017年5月14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以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主题,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说,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 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由此形成了中国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的主张。

 

 

数字丝绸之路的主张,是通信信息技术革命深度发展,中国把握历史契机,通过“一带一路”构想,务实推进互惠共赢的新型国际合作的必然成果。当今世界,通信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日趋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在经历了信息化、网络化的阶段之后,人类社会正在进入深度的数字化新阶段。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深度嵌套,良性互动,形成了具有数字孪生特征的数字经济新业态,为经济成长做出贡献。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2020 年 2 月 10日的报告显示,美国数字经济贡献了劳动就业了的 86%,以及 GDP 的 8.2%。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应用的领先国家之一,中国深刻地体会到数字经济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根据 2020 年 7 月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 年)》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张、贡献不断增强,2019 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 35.8 万亿元,占 GDP 比重达到36.2%。2019 年,我国数字经济在 GDP 的占比同比提升 1.4 个百分点,按照可比口径计算,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名义增长 15.6%,高于同期 GDP名义增速约 7.85 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从东南亚来看,2020 年 12 月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研究报告《东南亚的发展》第二章《数字化的世界》中明确指出,东南亚地区发展数字经济面临的最主要障碍,就是有效的接入,也就是必须克服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存在的障碍,根据该报告援引 2020 年世界银行发展指标,东南亚互联网平均渗透率刚刚突破 50%,其中越南最高,约为69%,接下来是印度尼西亚(约为 48%),菲律宾(约为 42%)以及柬埔寨(40%),其他东盟成员则低于 30%。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2019 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东南亚的数字经济:为未来的增长强化基础》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东南亚各国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都在强化指向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保障,其中最为优先的考虑,就是构建一个法律框架,以有效规制个人隐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跨境流动和使用,这体现了技术发展、经济水平和治理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行为体对自身数据与信息安全的合理关切。越南、印度尼西亚有更多国家安全关切的行为体,非常明确地推崇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核心特征的管制策略,相对而言,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在数据本地化方面的诉求就会削弱很多,更愿意采取基于风险管控的方式,来促进合法化的跨境数据流动。显然,这种不同的关切,以及已经出现的不同规制体系,构成了推动数字经济、跨境电子商务等在区域内实现发展所必须克服的主要障碍。

 

显然,在 RCEP 的成员中,以及中国着力推进的数字丝绸之路的实践中,涵盖了信息化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的不同国家,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从个人信息的搜集与规范利用,到在线个人隐私的有效安全保障,从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发展与治理,到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规范与对等,面临和存在严峻的挑战。从各个国家的实践看,不仅在技术能力与基础设施上存在显著的差异,而且在面临的功能性需求上,也存在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多数国家都面临均衡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个人隐私四个方面的不同需求;相当数量的国家,还在不同程度上面临境外 / 域外行为体,通过网络空间对国家安全发起挑战和冲击的严峻考验;不同国家之间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行为模式、法律体系、制度框架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此基础上克服差异,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治理标准,并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使命。但对于中国来说,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如此众多的挑战和考验,是一个充分检验我方务实推进跨国数字合作,展示我方以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共治的新型理念推进务实有效合作的广阔舞台。

 

从支撑理念和路径上来说,RCEP 签署之后的持续落实,为推进数字丝路建设提供了具有战略意涵的契机:就角度而言,RCEP 最大的特点是一份体现签署方包容性、多样性、灵活性的高水平协议;协议中有关数字经济、网络安全、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内容,统一放在电子商务条款下,这体现了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多样性为典型特征的 RCEP 签署各方,以诚意和舒适原则,寻找最大公约数的共同结果。更具体而言,在 2015 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倡导的基于四项原则、五点主张,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倡议,为推进数字思路,以及落实 RCEP 中与数字经济、网络安全、隐私保护以及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等各项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以尊重网络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主张,从根本上消除了实力不同的国家,参与数字丝路以及 RCEP 时,有关自身国家核心利益的合理关切;同时,2020 年 9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布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表明了中国对数据安全为核心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前沿议题的鲜明态度,构建了一张以相互尊重、对等谈判、务实合作为核心特征的合作蓝图,其中“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等具体主张,更是直接为解决不同国家的合理关切,提供了解决方案。

 

自 2020 年以来,全球持续面临新冠疫情的威胁与挑战,这个威胁全人类生命与健康安全的挑战,以极限测试的方式,相当另类的给推进数字丝路建设,以及落实 RCEP 的合作,提供了以巨大压力形式出现的逼迫性动力:如果希望能够战胜新冠病毒的威胁,如果希望能够在新冠病毒持续存在的阴影下维持经济的正常增长,避免疫情导致的经济衰退,如果希望能够在防控疫情的同时有效维系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在数字丝路的建设中实现有效的突破,克服各种体制和机制的障碍,以务实方式,在防控疫情与区域经济合作等多方面,充分发挥通信信息技术的优势,以数字化的方式,促进包括疫苗、核酸检测以及流行病相关数据的有效共享,早日形成一套与相对严格的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商品和人员流通机制,以务实合作,共同回应来自新冠疫情的冲击和挑战。从时间上看,这不仅将伴随 RCEP 签署后逐渐落实完善的全过程,也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数字丝路建设不断落地、健全和完善的背景,更将成为一个检验中国通过数字丝路,为世界负责任地提供公共物品,推进全球治理,共同应对新冠病毒威胁的特殊舞台

来源丨《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1年第2期

作者丨沈逸

图源丨新华社、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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